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2470号之一
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
法定代表人:邓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翔路4号8座。
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于8月7日作出(2018)苏1112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查封了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0991元,减半收取为5496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716元,由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