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

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2470号
申请人: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
法定代表人:邓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翔路4号8座。
申请人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的74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苏L×××××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的74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清
书 记 员 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