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228号501、50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742139167J。
负责人:陆碧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联信南路5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4425690R。
法定代表人:李静。
上诉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5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上诉称: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于法无据,存在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散布虚假信息,不仅侵害其商业信誉,同时导致被上诉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为由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义学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曾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