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南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10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05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李锡灿,男,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055。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919。
被告:南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2。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第三人:佛山市粤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R。
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南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