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38号9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科宇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办事处***8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苏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宇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宇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