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执24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82909,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周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浙021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培福
审 判 员 贾毅飞
审 判 员 陈增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严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