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51691号
原告: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30号楼二层20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FGQ2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优(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由佳,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测公司)与被告由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由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9年9月16日。
二、工作截止日期:2022年1月14日。
三、职务:总经理助理。
四、工资支付周期及支付方式: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工资。
五、2021年年假待遇:可享受15天年假。
六、仲裁请求:由佳以要求确认与中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中测公司与由佳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中测公司支付由佳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0883.09元;3、中测公司支付由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52.2元;4、中测公司支付由佳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026.95元;5、驳回由佳的其他仲裁请求。中测公司不服仲裁第二至四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由佳:1、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0883.09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52.2元;3、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026.95元。
九、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由佳提交的中测公司认可真实性的银行明细单显示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由佳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均为11117.6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12647元、12513.59元、12522.59元、12509.09元、12504.59元、12503.53元、12513.59元、12078.33元;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10934.7元、10934.7元、10663.5元、8840.5元、8840.5元。2022年1月中测公司已向由佳支付工资4420.25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中测公司主张由佳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为7740元,另有绩效(没有基数、浮动发放),公司根据员工的当月的表现酌定绩效发放数额。中测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为空白。2021年8月起,由佳的业绩没有达到要求,公司酌减了绩效。
被告辩称及证据:由佳对劳动合同签字认可,对合同内容不予认可,其主张转正后税后12000元,实发工资的浮动部分没有明确的说法。2021年8月起中测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中测公司应按照每月12500元补足差额。
法院认定及理由: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中测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未见有关于工资标准之约定,该公司所持没有基数、浮动发放的绩效部分,明显不符合常理,对此意见本院无法采纳。依据由佳提交的银行明细单可知,其工资标准较为稳定,2020年12月之后的实发工资数额均为12500元以上,中测公司未能就2021年8月之后由佳未达成业绩及该公司核减绩效之依据、标准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由佳要求中测公司按照12500元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之处。经核算,仲裁裁决中测公司向由佳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0883.09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十、离职时间及原因:中测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由佳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载明:“由佳……因下列6、7、9项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从2022年1月14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6、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9、因员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原告主张及证据:中测公司主张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是指1、没有提交社保转移手续;2、没有打卡、虚假打卡、长期旷工;3、对外宣称经理与实际职务不相符。中测公司提交了入职通知书、钉钉打卡记录,其中入职通知书载明要求由佳办理报到的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材料包括社保终止单;钉钉打卡记录系打印件,显示有由佳姓名、打卡时间及打卡地址,部分记录显示异常原因为使用虚拟环境打卡,该证据未显示由佳之确认信息。
被告辩称及证据:由佳对入职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对钉钉打卡记录不予认可。***认存在旷工情况,其自述为退伍军人,社保关系在退伍军人办公室,中测公司从未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另查,由佳提交的其与客户公司对接人的微信往来记录,对方称其为“由总”。
法院认定及理由:如前所属,中测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理应就解除理由及解除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第一,中测公司所述由佳没有提交社保移交手续,但由佳在2019年9月入职,中测公司在由佳入职超过两年多后,以由佳未办理社会保险移转手续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第二,中测公司主张由佳没有打卡、虚假打卡、长期旷工,但该公司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系打印件,未见有由佳之确认信息,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测公司上述主张。第三,中测公司主张对外宣称经理与实际职务不相符,即使由佳提交的微信往来记录中对方称其为“由总”,但该称谓仅系在商务往来中对对方的尊重,不足以证明由佳宣称本人为经理。且中测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不足。综上,中测公司与由佳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由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52.2元。
十一、休年假情况:由佳提交的中测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请假审批单显示其于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6日休年假6天。
原告主张及证据:中测公司主张由佳已休完2021年度年假,该公司主张由佳于2021年4月19日至30日、2021年8月2日至6日期间休年假。
被告辩称及证据:由佳主张其仅休年假6天。
法院认定及理由:中测公司未能就由佳休年假情况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由佳主张确认其2021年期间已休年假6天。经核算,中测公司还应向由佳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8026.9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由佳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由佳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0883.09元;
三、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由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52.2元;
四、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由佳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8026.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测国际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