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807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显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红,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48370802L。
法定代表人:雷文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昭,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湖南天大天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