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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3民初2364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北路238号中欣国际14楼14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1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视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天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视长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大天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视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大天财公司立即支付海**视长沙分公司货款145万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0040元(自2019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计138天,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其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前述相同计算方法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在12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在12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天大天财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2日,被告天大天财公司为甲方(购货方)与作为乙方(供货方)的原告海**视长沙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WQQ20×××01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基于湖南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共享平台建设项目的需要,向乙方采购人像识别子系统、人像多算法平台和视频分析子系统,总金额为170万元;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预付款25万元,余款145万元于2019年10月25日前付清;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合同还对交货日期、保证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天大天财公司向海**视长沙分公司支付预付款25万元后,海**视长沙分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了天大天财公司。剩余货款145万元天大天财公司至今未予支付,以致成诉。 2018年8月21日,被告***与被告***分别出具《担保函》,自愿以个人资产对天大天财公司与杭州海**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视科技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及杭州海**视科技有限公司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作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到货确认书》、应收账款对账函、《担保函》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海**视长沙分公司与天大天财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海**视长沙分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天大天财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双方核对账目后,确认天大天财公司欠付海**视长沙分公司货款14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天大天财公司应在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该笔货款,其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海**视长沙分公司现主张天大天财公司支付货款145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6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和***自愿在120万元范围内对海**视长沙分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海**视长沙分公司现诉求***、***在120万元限额内对天大天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货款145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在12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三、被告***在12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85元,由被告湖南天大天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邹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