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洮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临洮县洮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2923执1128-1号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洮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临洮县洮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冻结***名下银行账户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