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财保17号
申请人:**天线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6J3F4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帆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俞磊。
被申请人: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08850F,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书平。
申请人**天线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339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39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0元,由申请人**天线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新
审 判 员 张存华
审 判 员 许 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娟
书 记 员 蒋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