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被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08850F。
法定代表人:何书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辉,男,1989年9月20日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范合伍,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范合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在依法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90元。
审判员 蒋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治文
书记员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