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46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9-11号海景集团总部大厦19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鄂0115民初4618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3154.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破申423号裁定:受理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0月12日,该院作出(2021)粤01破299-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选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2021年10月14日,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3154.8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