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5030号
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高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1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高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