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4民初1477号
原告: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区搅拌站,营业场所兰州市西固区新滩村73号。
负责人:韩大水,该搅拌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兆,男,该搅拌站副站长。
被告: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4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淇,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临夏县。
第三人兰州园艺学校,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韶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该校职工。
原告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区搅拌站与被告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园艺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区搅拌站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区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