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告: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49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42幢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璐,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裴军平,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裴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裴军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裴军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