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保2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人:**霁,女,汉族,1987年9月7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二申请人共同代理人:迟公化,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新区贵惠大道“规划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QU222H。
法定代表人:黄明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濛江大道北段城北办公区(“北城嘉苑”四组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08483417。
法定代表人:李建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霁与被申请人***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民初169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100万元为限),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在100万元限额内,冻结、查封、扣押***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