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财保81号
申请人: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草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8LXJXC;
法定代表人:陈传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彭启菊,贵州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新区贵惠大道“规划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QU222H;
法定代表人:黄明东。
申请人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334894.97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的账户34×××72。申请人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含有且不限于***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的账户34×××72)在人民币7334894.97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领取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清艳
书记员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