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374号
原告:贵州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新区腾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73871181B。
法定代表人:王妍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公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罱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新区贵惠大道“规划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QU222H。
法定代表人:黄明东,董事长。
被告:***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濛江大道北段城北办公区(“北城嘉苑”四组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08483417。
法定代表人:李建海,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平,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贵州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集团蓬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贵州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被告均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贵州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1074元,减半收取35537.00元,由原告贵州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741元,由反诉原告***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胜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