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22财保84号
申请人:新疆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87号台北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延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综合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黄振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疆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成咨询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综合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支行的账户存款17681800元。申请人浩成咨询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成咨询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综合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支行的账户存款176818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玛丽萨依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