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仪器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296号 申请人: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1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2幢2**210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仪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仪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