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财保86号
申请人:河南开承实业有限公司,身份证号:91410900********,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坤,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民主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崇德街17号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阙世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开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2142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开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河南开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214200元。
案件申请费1591元,由申请人河南开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