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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书良,安徽聂书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桥区光彩一路光彩城大市场淮河西路33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13027749546924。
法定代表人:吕志,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