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98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南面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吕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