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复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04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茂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吕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环宇国际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