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04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茂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吕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环宇国际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