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复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912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环宇国际广场5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MNQF2Q
法定代表人:朱锋
被告: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茂商城1号楼0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49546924
法定代表人:吕志
被告:郑剑,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剑、**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为2294,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