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梦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第三人: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安徽梦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梦特公司)、***以及第三人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