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硅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梦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梦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第三人: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安徽梦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梦特公司)、***以及第三人马鞍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