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245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梁中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
被告: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
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合计4659元,由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颜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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