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19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爱民、安徽铭涛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皖0603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73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73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