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929元,由***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