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铭涛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929元,由***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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