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泽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执1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大林,淮安市洪泽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洪泽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芳,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泽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告洪泽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景湖商务大厦B栋2009、2109、2208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等文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去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不符合过户条件,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无法进行强制过户。2020年11月26日本院将案涉房屋的房门卡交付给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交付,将景湖商务大厦B栋2009、2109、2208号房屋交付给南京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体房屋及房门卡交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收条、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案涉房屋目前不符合过户条件,无法强制过户,本院已组织将实体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待符合过户条件时持本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办理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朱金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雪峰

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