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4619号
原告:闫锡铎。
被告:沈阳松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4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锡铎与被告沈阳松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锡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锡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闫锡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