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078号
申请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一公里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89164319C。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
被申请人:巩义市鑫煜瑞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米河镇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D2970T。
法定代表人:马新睿。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鑫煜瑞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程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鑫煜瑞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883.7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鑫煜瑞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883.73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郅守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