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
被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一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89164319C。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项内容,要求被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耐火砖30.04吨。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执行标的物耐火砖30.04吨现已灭失。经释明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被执行人折价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1执2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