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89164319C,住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与普济路交叉口西一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664072664J,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托克托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12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给付案款283762.2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公司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至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同方硅铝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宇飞
审判员 白宇川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