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一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执行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4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无保险、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
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路天安集团36号楼的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5、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车辆,为手续查封,车辆未控。
6、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