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02民初76号 原告:***,女,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一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华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新洛路西段物流园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温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368号1楼、2楼西侧。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温县华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