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642号
原告:西安亿硕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R22C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
法定代表人:弥俊锋。
原告西安亿硕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亿硕达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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