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民初1621号
原告:延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泓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弥俊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延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泓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常 鹏
人民陪审员 薛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姬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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