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泓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民初1621号 原告:延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泓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弥俊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延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泓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常 鹏 人民陪审员  薛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姬 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