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4号 原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弥俊锋。 原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