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2民初1957号 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 法定代表人:弥俊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8号A幢801、804、805、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219630X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琪,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水利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赔偿因其财产保全错误给陕西水利公司造成的损失277,514.68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9日,***、***明知其《合作协议书》的相对方不是陕西水利公司,却对陕西水利公司提起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并恶意于2020年4月13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出第一次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陕西水利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严重影响了陕西水利公司的日常经营。本案经二审审理发回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在二审法院庭审已释明“若法庭认为陕西水利公司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是否追加新大禹公司”的情况下,仍在该案重审中即2021年4月22日再次恶意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持续冻结陕西水利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期间,陕西水利公司多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均无果。2021年12月28日,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陕西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但陕西水利公司账户持续被冻结,直至陕西水利公司申请,云霄县人民法院才于2022年2月16日解除冻结。综上所述,***、***明知与陕西水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却与他人恶意串通起诉陕西水利公司,并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陕西水利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被冻结长达2年之久,无法正常使用,给陕西水利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另查***、***就上述保全事宜在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财产责任险。为维护陕西水利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请求如上,请予以判允。 ***、***辩称,一、答辩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因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申请保全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答辩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在答辩人与陕西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以陕西水利公司**区域引水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部名义与答辩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工程内容为:业主合同规定的阀门、流量计所有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等。因签订《合作协议书》前,**成向答辩人出示陕西水利公司与厦门**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陕西水利公司向**公司采购闸阀、蝶阀、排气阀更设备。答辩人也是基于该份合同有理由相信**成系代表陕西水利公司签订协议,**成系履行职务行为,同时答辩人实际施工的项目也为陕西水利公司承包的工程,故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陕西水利公司主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提起该案诉讼、提出相应诉讼主张并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不存在未尽到正常诉讼当事人水平的注意义务的情形,答辩人申请保全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3.从答辩人起诉陕西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看,该案一审支持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诉讼中,被答辩人陕西水利公司刻意隐瞒证据,到了二审才向法庭提交了诸多的证据,导致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由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保全期限届满,因案件尚未审结,答辩人申请继续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的续保行为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4.被答辩人陕西水利公司的账户之所以被保全近两年,也系因陕西水利公司在原一审中恶意隐瞒证据,拖延诉讼导致。答辩人系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答辩人陕西水利公司主张277,514.68元的损失无任何依据。1.陕西水利公司未能举证法院是否实际冻结到其账户内资金190万元。2.即使有实际冻结资金,因保全的存款并未扣划,只是被暂时冻结在银行,并不必然就产生损失。被答辩人陕西水利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了其主张的损失。三、答辩人就财产保全事宜向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答辩人确有获赔偿的损失,亦应由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辩称,一、***于2020年4月1日在答辩人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双方保险关系成立。二、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条款,财产保全只有在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方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1.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应看其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2.根据答辩人与***签订并生效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答辩人只有在***、***存在保全申请错误且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损失。3.在另案中,***、***与被答辩人因建设工程承揽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是法院赋予其的合理诉权,符合一般常人对法律的认知。***、***作为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中的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自身权利的一种司法途径,合理合法。答辩人经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为其财产保全提供19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该财产保全行为仅是为了防止被答辩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将来法院执行而实施的,具有正当性。***、***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系行使正常的诉讼权利,并无主观恶意和滥用诉讼权利。***、***对被答辩人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且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的行为无过错,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4.***、***虽然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但法院的生效裁判系由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即可预见或简单、直观地作出判断。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能力等因素,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否则难以发挥诉讼保全的作用。三、被答辩人不存在经济损失,其诉请的277,514.68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答辩人与***签订并生效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实其事实存在277,514.68元的实际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陕西水利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2020)闽062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0622民初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于2020年4月13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陕西水利公司资金190万元,2021年4月22日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继续冻结陕西水利公司资金190万元,直至2022年2月10日经陕西水利公司申请后法院才解除保全措施。***、***明知陕西水利公司与其无合同关系,无故冻结陕西水利公司资金长达2年之久,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陕西水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不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存在明显恶意,应当就其错误保全承担赔偿责任,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组证据:证据1.***、***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拟证明***与**国(系**成的胞兄)共同设立漳州**建材有限公司,其应当知道**区域引水工程第一标段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其炮制的所谓《合作协议书》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对陕西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法。证据2.**成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拟证明***、***明知其与陕西水利公司无合同关系,却在其持有的《合作协议书》落款处甲方:**区域引水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部上方自行添写“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其滥用诉讼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陕西水利公司资金190万元存在明显故意,按照过错赔偿原则,其应当对因其错误保全给陕西水利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据3.**国支付***、***26.79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及证据4漳州**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在法院释明陕西水利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且生效判决最终认定陕西水利公司与***、***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15-16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依然申请续冻并在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放任冻结陕西水利公司190万元,其故意(恶意)显而易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证据5(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判决中对***释明,工程款可依法向新大禹公司主张,经法院释明后,***及***仍不变更诉讼请求。***、***作为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非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组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书》2份,拟证明因***、***错误申请保全,导致陕西水利公司190万元资金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2月16日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长达2年之久,陕西水利公司因此向银行借款,借款利率为年息4.585%,***、***应当按照年息4.585%向陕西水利公司赔偿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的利息损失。证据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4张,拟证明因***、***滥用诉讼权利,错误申请保全造成陕西水利公司因参与不应存在的本案诉讼支出一二审、发回重审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计80,635.53元,作为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差旅费用支出票据,拟证明对于陕西水利公司的上述损失,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作为案涉财产保全的担保人,应当在其保单、保函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反驳对方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民终3156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1.***、***与陕西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一审支持了***、***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诉讼中,陕西水利公司提供虚假的《劳务施工合同》,法院对该合同效力不予确认;2.陕西水利公司在一审中刻意隐瞒证据,到了二审才向法庭提交了诸多的证据,导致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由发回重审。3.***、***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为反驳对方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拟证明1.***于2020年4月1日在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双方保险关系成立;2.根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只有在陕西水利公司存在实际损失,***、***存在保全申请错误且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才负责赔偿。 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1.陕西水利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2020)闽062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0622民初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2.陕西水利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1.***、***提供的《合作协议书》;2.**成提供的《合作协议书》;3.**国支付***、***26.79万元银行转账凭证;4.漳州**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5.(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3.陕西水利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1.《借款合同书》2份;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4张;3.差旅费用支出票据。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4.***、***提供的证据(2020)闽06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6民终3156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5.大地保险漳州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与陕西水利公司、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622民初583号】,并于2020年8月4日判决陕西水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560,000元。***、***、陕西水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由发回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重新立案受理***、***诉陕西水利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于2021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2022年2月16日云霄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与福建华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622民初622号】,后经云霄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福建华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工程款1,560,000元,福建华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愿于2022年11月7日前偿还完毕全部欠款。” 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陕西水利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闽062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22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陕西水利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闽0622民初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其民事权益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目的在于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规则原则。申请保全是否有错误,应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法院冻结陕西水利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系行使正常的诉讼权利,并无主观恶意和滥用诉讼权利。***、***对陕西水利公司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虽(2021)闽06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但法院的生效裁判系由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即可预见或简单、直观地作出判断。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能力等因素,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否则难以发挥诉讼保全的作用。且(2020)闽06民终3156号也未否认***、***实体权利的存在,本院(2022)闽0622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也确认***、***享有工程款1,560,000元。故陕西水利公司主张***、***在申请财产保全中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予赔偿损失,理由不能成立。陕西水利公司提出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严重影响其公司的日常经营,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陕西水利公司在2020年6月12日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5000万元,其仍可通过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或通过其他方式避免损失的形成和扩大,陕西水利公司称其有向法院提出反担保,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陕西水利公司提出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导致利息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陕西水利公司提出因***、***滥用诉讼权利,错误申请保全造成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计80,635.53元。本院在近两年来受理多起关于陕西水利公司诉讼案件,因此陕西水利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属正常的诉讼行为支出,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2.7元,由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