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892号
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开元南路中段108号***庭4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
法定代表人:弥俊锋。
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子淏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