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3734号 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弥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城市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政府大院。 负责人:***,系该单位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36元,减半收取45268元,由原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建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