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3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大行初字第00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丰市草堰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27号3层35室。
法定代表人施卫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步生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