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市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711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大庆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南通市市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交通路人民公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市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