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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3909号
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施德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军,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黎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