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2521-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第三人:车某某,男,汉族,住安康市紫阳县。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第三人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李某某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做出了(2022)陕0528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亲珍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徐连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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