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155号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N9NM4U。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陕西科技大学咸阳校区。
经营者:高玉刚。
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1182382K。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章。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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