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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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1831号
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92572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施德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军,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浙100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依法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疫情影响保全事项办理,原告于同年5月13日撤回保全申请。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同年6月13日作出(2022)浙10民辖终19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1687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7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以37024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以1845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被告之所以未支付涉案劳务费是因为原告未支付工程款给被告。2、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但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了;既然本案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处理,鉴于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1)浙10民初365号,原告在该案中也提出了反诉,故本案也应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且被告在起诉365号案件时已将本案的相关劳务费用在总金额中扣除,原告反诉的金额里也包含了本案的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7月15日,泮锡武因与***、宏远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0)浙100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泮锡武劳务费329872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负连带责任。***、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20248元。后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提起上诉。2022年1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10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2年2月14日,宏远公司向本院支付了该案案款370000元和受理费248元。
2021年6月17日,施志华因与***、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2021)浙1003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施志华劳务费3844311.24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负连带责任。***、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承担诉讼费18456元。判决生效后,施志华与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宏远公司在2022年1月28日向施志华支付3780000元后,施志华不再向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主张(2021)浙1003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2022年1月28日,宏远公司向施志华支付了3780000元。2022年2月25日,宏远公司向本院支付了该案诉讼费18456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1日,***就其与宏远公司、杭州市政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浙10民初365号,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浙100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诉讼费发票,被告提供的(2021)浙10民初365号案件的起诉状及反诉状等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告***欠付泮锡武、施志华劳务费,致使泮锡武、施志华将原告宏远公司、被告***及案外人杭州市政公司诉至本院,后经生效判决确定由被告***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宏远公司及案外人杭州市政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宏远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追偿。故原告宏远公司要求被告***偿还代付款项4168704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辩称其在提起(2021)浙10民初365号案件的诉讼时扣除了本案所涉款项,但该案系2021年5月11日立案,而本案所涉款项的支出系在2022年1月至2月期间,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且(2021)浙10民初365号案件现尚在审理中,本案的处理不影响被告***向原告宏远公司、案外人杭州市政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的权利。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代付劳务费41687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7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以37024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算,以1845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79元,减半收取20189.50元,由原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0.50元,被告***负担20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叶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戴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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