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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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下交洋工业区原浙江顺泰木业有限公司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能因与被上诉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能于2022年6月10日以与被上诉人***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97元,减半收取11648.5元,由上诉人**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